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徐方
91441802324964199X
500万元人民币
-
清远市清城区S253线石角段1号美林湖西岸商业广场1-6号楼2层209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裁判文书8条,开庭公告4条,失信被执行人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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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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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1701233607634】。 执行依据主文: 被告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得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3274.84元;被告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得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以159234.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40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得益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金得益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53274.84元; 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利息,利息以159234.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8日起计算至 2019年8月19日为346.34元,自 2019 年8月20日起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7日为38183.18元; 三、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利息,以 9404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204.5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7日为22550.02元; 四、被执行人按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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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3-10-30
〔2021〕粤0310民初7168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4.67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2-09-13
〔2022〕粤0606民初13523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建东门业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97819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2月30日起,以497819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建东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备注:案件受理费886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退,被告未交,已计入本案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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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2022-06-20
〔2021〕粤0513民初1266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市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10
--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310执3685号
2023-10-30
(2021)粤0310民初7168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606执19249号
2022-09-13
(2022)粤0606民初13523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513执493号
2022-06-20
(2021)粤0513民初1266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41800000100777
新标准
--
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土石方工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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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清开国税许准字〔2018〕第29号
新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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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1971执367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3)粤1971执36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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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2
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执1924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柏力起重装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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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513执49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一、本院(2022)粤0513执4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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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4
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3523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柏力起重装卸有限公司
被告:
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66475
被告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柏力起重装卸有限公司支付吊机费664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6475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4.67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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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2)粤1971执保2073号
其他
-
--
--
2022-06-20
6
承揽合同纠纷
(2020)粤1802执2745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粤1802执27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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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9)粤1802民初9344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24788.3
被告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工程款12478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计1398元,由被告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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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8
劳务合同纠纷
(2017)粤1802民初6731号
被告
原告: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方,X某某,Y某某
1880000
一、被告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某某尚欠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560000元,定于2018年3月23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360000元款项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如被告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某某不履行第一期的还款义务,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某某所欠全部款项申请全额执行; 二、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第一笔款项200000元后,定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 三、鉴于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了利息损失,因此如原被告一方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违约方支付守约方560000元的30%作为违约金。 本案受理费4700元、诉讼保全费3320元,合共8020元,由被告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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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10民初716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金得益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2-02-25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粤0513民初1266号
被告
原告:
汕头市建东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2022-01-14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1)粤1802民初269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23
4
劳务合同纠纷
(2019)粤1802民初9344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清远市方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20-01-1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