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百诚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崔建民
91652200MA775F5B6H
5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中山南路大十字商业街商3#楼46号门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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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2201民初5849号
原告
原告:
哈密百诚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
--
一、被告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密百诚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剩余货款及安装费共计395,288元。二、驳回原告哈密百诚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0元,保全申请费2,496元,邮寄送达费14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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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2
劳动争议
(2023)新22民终7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哈密百诚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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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8
3
合同纠纷
(2021)新2201执3670号
申请人
-
--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36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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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新2201民初69号
原告
原告:
哈密百诚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38977.5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哈密百诚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977.5元。 二、驳回原告哈密百诚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元,由原告哈密百诚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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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新2201民初5251号
原告
原告:
哈密百诚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23500
被告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哈密百诚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空调款23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已交194元),减半收取计194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被告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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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6
承揽合同纠纷
(2019)新2201民初2141号
其他
-
--
未公布
2019-06-22
7
其他
(2019)新22民终320号
被上诉人
-
116000
一、撤销伊州区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密市前进西路伊州金马饭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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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8
其他
(2019)新2201执2095号
申请人
-
--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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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2201民初4813号
原告
被告:
哈密市北郊路西域金马饭店
194000
一、被告哈密市前进西路伊州金马饭店、被告哈密市北郊路西域金马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密百诚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97000元。 二、被告哈密市前进西路伊州金马饭店、被告哈密市北郊路西域金马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百诚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97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反诉原告哈密市前进西路伊州金马饭店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元由被告哈密市前进西路伊州金马饭店、被告哈密市北郊路西域金马饭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反诉原告哈密市前进西路伊州金马饭店、被告哈密市北郊路西域金马饭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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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1
10
其他
文件号(2018)新2201民初3782号
其他
-
--
--
2018-12-24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023-04-0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兰州洪达装饰有限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022-12-18
3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Z某某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020-12-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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