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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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3-06-20 |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 2022-07-01 |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 2021-07-01 |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022-07-01 |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 2021-01-01 | 延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2021-07-01 |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 2019-07-01 | 延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2021-01-01 | 延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6 |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 2018-07-01 | 延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2019-07-01 | 延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7 |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 2016-07-14 | 延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更多 | 2017-05-31 | 延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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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吉2401执3401号 | 2018-12-18 | (2018)吉2401民初3100号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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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吉2401执恢30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05-14 |
2 | 合同纠纷 | (2018)吉2401执340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更多 | 2019-04-01 |
3 | 其他 | (2018)吉2401民初3100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Z某某,延吉市西市冷库 | 510000 | 被告Z某某、延吉市西市冷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P某某共同返还借款本金5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
如被告Z某某、延吉市西市冷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512元,由Z某某、延吉市西市冷库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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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吉2401民初3100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Z某某,延吉市西市冷库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2018-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