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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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沪0115民初92601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9.09元,减半收取计739.54元,由原告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2-22 |
2 | -- | (2023)粤0604执保2893号 | 申请人 | - | 99555.49 | 对被申请人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555.49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16元,已由申请人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7-14 |
3 | -- | (2023)鄂0112民初5708号 | 其他 | - | -- | 准许原告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2023-05-22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粤0783民初2928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37074 | 一、被告X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2074元,合计32074元及后续利息(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即年利率12%计算支付)给原告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二、被告X某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给原告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0.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34.24元,被告X某某负担786.49元;原告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786.4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X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786.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28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783执2493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2)粤0783执24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09-28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783民初5934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市利云贸易有限公司 | 237264.6 | 被告开平市利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37264.6元及从2021年11月2日起至款项清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3726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计50%计算)给原告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58.97元(原告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2429.49元),由被告开平市利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429.4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开平市利云贸易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4858.97元,并于本案生效后七日内到本院领取《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要求补缴诉讼费,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11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783民初5928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46262.7 | 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262.7元及利息(从2021年11月2日以货款4626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29元,由原告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478.2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478.29元。请于案件生效后七日内到本院领取《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要求补缴诉讼费,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02 |
8 | 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执11784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9-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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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沪0115民初92601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沪0115民初92601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鄂0106民初14242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三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沪0115民初92601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沪0115民初92601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
6 | 其他 | (2023)粤0604民初17810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
7 | 其他 | (2023)粤0604民初17810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783民初5934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市利云贸易有限公司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2-03-11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783民初5928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1-12-01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783民初5934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市利云贸易有限公司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1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