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亚玛达机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马金男
91320506779682921A
3200万元人民币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开发区汲水路8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2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执95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19)苏05执9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19-12-12
2
其他
(2016)苏05民初441号
原告
原告:
苏州亚玛达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文派克斯有限责任公司,唯珂2000有限责任公司
735600
被告文派克斯有限责任公司(GVIMPEX)、唯珂2000有限责任公司(VINCO200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亚玛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3004.45美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93004.45美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银行2017年12月26日美元牌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6元,由被告文派克斯有限责任公司(GVIMPEX)、唯珂2000有限责任公司(VINCO2000)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原告苏州亚玛达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文派克斯有限责任公司(GVIMPEX)、唯珂2000有限责任公司(VINCO2000)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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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3
合同纠纷
(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073号
原告
原告:
苏州亚玛达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文派克斯公司,唯珂2000责任有限公司
622100
准许原告苏州亚玛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1元,减半收取为5010.5元,由原告苏州亚玛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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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4
劳动争议
(2016)苏05民终131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苏州亚玛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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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4
5
劳动争议
(2015)吴木民初字第270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苏州亚玛达机械有限公司
23527
一、被告苏州苏州亚玛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工资7275元及经济补偿金16252元,合计人民币23527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苏州苏州亚玛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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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文派克斯有限责任公司、唯珂2000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