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吴俊
912201016914912072
10000万元人民币
-
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公路力旺格林春天15栋501室
远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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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9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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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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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7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黑0405执581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2)黑0405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远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罚金部分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依照承诺履行义务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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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2
其他
(2019)吉01执234号
申请人
-
--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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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3
其他
(2019)吉01执108号之三
申请人
-
--
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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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4
其他
(2019)吉0422刑初55号
被告
-
4165000
一、被告单位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416.5万元。 二、被告人Y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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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5
物权保护纠纷
(2019)吉0106民初242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4760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9元,退回原告W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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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6
其他
(2018)吉01民初410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0000000
准许原告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计120900元,由原告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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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吉01民初342号
原告
原告:
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00
一、被告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被告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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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8
其他
(2018)最高法民终630号
被上诉人
-
70000000
一、维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初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初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30日起以7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向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200元,由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8040元,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9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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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9
其他
(2017)吉0192民初895号
被告
-
518000
一、准许原告长春嘉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长春嘉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嘉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4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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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10
其他
(2017)吉民初71号
原告
原告:
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16000000
一、解除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及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定金9200万元,并返还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2400万元; 三、被告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向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被告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1100元,被告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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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开庭公告 2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602民诉前调388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通市远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远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4-06-25
2
--
(2024)苏0602民初3989号
原告
原告:
远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远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W某某,J某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3
--
(2024)苏0602民初3989号
其他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4
--
(2024)苏0602民初3989号
原告
原告:
南通市远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远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J某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6民终4852号
原告
原告:
G某某,S某某,C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南通市远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C某某,W某某,Y某某,S某某,W某某,Q某某,H某某,S某某,C某某,H某某,F某某,Z某某,B某某,远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W某某,L某某
南通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01
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6民终4903号
被上诉人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31
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6民终3988号
上诉人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07
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6民终3973号
上诉人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06
9
--
(2023)苏0602民初101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S某某
被告:
南通市远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远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3-03-23
1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602民初1011号
其他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3-0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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