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1)吉0113民初167号 | 原告 | 原告: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工商学院 | 78800 | 被告吉林工商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吉林有限公司评估费人民币7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吉林工商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2 |
2 | 其他 | (2019)吉行终205号 | 第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集安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6-01 |
3 | 其他 | (2018)吉05行初50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集安市人民政府 | -- | 撤销梅河口市政府作出的梅政房征补(2018)39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L某某、L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合同纠纷 | (2021)吉0113民初167号 | 原告 | 原告: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工商学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
2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工商学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