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妇幼保健院

京津冀华中民营企业
黄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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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解放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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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3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2)豫0503民初74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T某某
被告:
安阳市妇幼保健院,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准许原告C某某、T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934元,减半收取计3967元,由C某某、T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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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9
2
--
(2020)豫0503民初340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G某某
被告:
安阳市妇幼保健院
301800
一、被告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G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36283.85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7元,减半收取2913.5元,由原告L某某、G某某负担1513元,被告安阳市妇幼保健院负担14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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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3
--
(2020)豫05民终293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6-29
4
--
(2020)豫0503民初31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安阳市妇幼保健院
--
驳回原告G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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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5
--
(2020)豫05民终341号
被告
-
2031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7元由安阳市晟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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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6
--
(2019)豫0503民初1663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安阳市妇幼保健院,H某某,安阳市晟合商贸有限公司
79614.38
一、被告安阳市晟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N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9614.38元; 二、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7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2557元,被告安阳市晟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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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7
--
(2019)豫0503民初1690号
被告
原告:
安阳新大地宾馆
被告:
安阳市妇幼保健院
--
驳回原告安阳新大地宾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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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8
--
(2019)豫05民终3838号
上诉人
-
1562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上诉人安阳市妇幼保健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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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9
--
(2019)豫0503民初1663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安阳市妇幼保健院,H某某,安阳市晟合商贸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19-08-22
10
--
(2019)冀0423民初48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临漳平康医院,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安阳市妇幼保健院
631500
一、被告临漳平康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8619元; 二、被告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5元,减半交纳5057.5元,由原告L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3857.5元,由被告临漳平康医院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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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豫05民终778号
上诉人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2
2
--
(2021)京0105民初69910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安阳市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12-26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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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05知民初14号
被告
原告:
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被告:
安阳市妇幼保健院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2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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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23民初48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
被告:
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临漳平康医院,A某某
临漳县人民法院
2019-08-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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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一初字第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S某某
被告:
安阳市妇幼保健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2012-07-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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