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叶征吾
9142030070684247XL
7000万元人民币
-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南、卞山路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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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4

裁判文书 2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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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建字第341401201800047号
旧标准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巢湖市规划局
2
3401821806250101-SX-001
新标准
施工许可发放
汽车底盘功能模块研发与生产能力建设项目车间二
2018-12-14
2099-12-31
合肥市城乡建委巢湖经开区建设分局
3
巢国税许准字〔2017〕第419号
旧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2099-12-31
巢湖市国家税务局
4
地字第341401201800031号
旧标准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巢湖市规划局
5
12420098000002545105
旧标准
--
变更
--
2099-12-31
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地方税务局
6
巢开环审字(2018)30号
新标准
关于《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精密铸造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巢开环审字【2018】30号关于《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精密铸造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报来的《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精密铸造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及资料审核,审查意见如下:一、该项目位于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花山工业园内,东临卞山路,南接和平大道,西侧为沐雨路,北靠兴业大道。现有工程已履行环评(环建审〔2011〕357号)和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合环验〔2015〕196号),现有建设的一期内容为: 1#厂房及 2 台 2 吨天然气锅炉(1 用 1 备)和综合站房(包括污水处理站、循环泵站、消防泵站)等辅助工程,其中,1#厂房设置了 1 条制模、制壳、铸造、热处理及机加工生产线,形成年产铸件 5000 吨的生产能力。二、本次后评价针对本项目现有工程进行了回顾性评价,对存在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对照原环评批复内容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对现有实际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建设内容与原环评及验收内容相比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对此进行了评估,提出的环保措施能满足环保要求,可用于指导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我局同意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按照安徽三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精密铸造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表》列出的变更内容,关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防治措施等内容未发生变化。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内容,扩大生产规模。三、建设单位须在现有环境保护工作基础上完善以下环境保护工作:1.落实生产废水收集、处理措施。生产过程中的制模及蜡料回收废水、制壳配料及清洗废水、机加工废水及保洁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与生活办公废水汇合一并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园区市政管网,满足花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排放标准。2.对已有废气收集、处理措施进行必要的维护,落实有机废气的收集处理工作。生产中撒砂、扬砂、清砂落件、抛丸、打磨、热处理后抛丸等工序所产生的粉尘以及中频电炉熔炼、浇注所产生的烟尘,双室隧道焙烧炉、正火线和锅炉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排放满足《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AF 030802—2-2017)中表1标准限值。根据后评价文件分析,本项目须设置1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建设单位须及时告知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在此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学校等环境敏感设施,目前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点。3.项目主要产噪设备包括抛丸机、调速砂轮机、机加工车间各种机械设备、空压机、除尘风机等的机械设备噪声,合理布局厂房内部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厂界声环境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4.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分别处置。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的残次铸件作为生产原料进行二次生产;废石英砂、除尘器尘渣、熔炼炉渣、破碎模组外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理;金属碎屑、一般辅料包装材料外售给专业物资回收公司;乳化液、机油包装桶由供货厂家回收使用;含油抹布手套、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送到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废乳化液、废机油危险废物在厂区内临时贮存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三防措施等工作,其转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等要求; 5.细化全厂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对现有风险防范措施进行维护,确保各项应急设施得以落实。四、有关本项目的其他环保要求按照后评价文件内容落实,按照《合肥市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事项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五、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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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2099-12-31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7
9142030070684247XL
新标准
市级权限内的企业登记
企业设立登记
2001-05-16
2051-05-15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皖环辐证﹝A0355﹞
新标准
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2021-06-04
2026-06-20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9
安巢建水审批﹝2021﹞003号
新标准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2021-01-27
2099-12-31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10
鄂环审【2014】188号
旧标准
--
关于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辐射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2099-12-31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裁判文书 2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皖0181执4886号
其他
-
--
--
2021-10-12
2
劳动争议
(2021)皖01民终802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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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3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皖0181民初3392号
第三人
被告:
L某某
--
--
2021-06-22
4
劳动争议
(2021)鄂03民终460号
被上诉人
-
166491.16
一、维持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2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W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738.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88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685.72元、护理费5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医疗费32580.4元、鉴定费100元,合计166591.16元,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2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2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W某某与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四、驳回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W某某各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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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5
劳动争议
(2020)鄂0302民初2801号
第三人
-
176491.16
一、被告(原告)W某某与原告(被告)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被告)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原告)W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 二、原告(被告)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原告)W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738.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88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685.72元、护理费5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医疗费32580.4元、鉴定费100元,合计166591.16元; 三、第三人(被告)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被告)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被告(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原告(被告)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被告(原告)W某某各负担5元,退还原告(被告)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被告(原告)W某某各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账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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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6
劳动争议
(2020)鄂0302民初304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
本案并入本院(2020)鄂0302民初2801号案件审理
2020-09-04
7
劳动争议
(2020)皖0181民初74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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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鄂0303执异21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本院(2018)鄂0303执110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二、驳回异议人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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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9
物权保护纠纷
(2018)鄂03民终102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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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10
票据纠纷
(2017)粤01民终17463号
第三人
-
102300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8465号民事判决; 二、广州市成瑞运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枣阳市双龙铸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十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十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时止); 三、驳回枣阳市双龙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300元,由广州市成瑞运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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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2)皖0181民初27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2-05-10
2
劳动争议
(2022)皖0181民初27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2-05-10
3
劳动争议
(2021)鄂03民终460号
被上诉人
-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2
4
劳动争议
(2021)鄂03民终460号
被上诉人
-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2
5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20)皖0181民初74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0-06-04
6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2017)粤01民终17463号
其他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3
7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2016)粤0114民初8465号
第三人
原告:
枣阳市双龙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成瑞运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成瑞运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7-03-14
8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2016)粤0114民初8465号
其他
原告:
枣阳市双龙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成瑞运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成瑞运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6-11-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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