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世纪英才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聂桂林
915115030921355771
200万元人民币
-
宜宾市南溪区石鼓乡新兴村二社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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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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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9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9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2019-10-11
〔2019〕川1503民初109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09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09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川1503执895号
2019-10-11
(2019)川1503民初1092号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川1503执895号之七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川150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07-30
2
合同纠纷
(2019)川1503民初1092号
被告
原告: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
被告:
四川德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世纪英才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宏铭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骉风体育培训有限公司,范明琪,M某某,宜宾市南溪区丽天酒店,L某某,G某某,N某某,Z某某,C某某,陈金萍
10050000
一、被告四川德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1.8947%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1.8947%为标准进行计算;复利的计算方法为: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以每季度应还而未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1.8947%为标准进行计算;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22.84%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9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22.8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德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三、被告四川德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判项、第二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可以与被告四川德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权登记的抵押物即被告四川德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川(2017)南溪区不动产证明第X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四川德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四川德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清偿; 四、被告宜宾市南溪区世纪英才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宏铭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骉风体育培训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丽天酒店、F某某、M某某、N某某、Z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G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上述合计86800元,由被告四川德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世纪英才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宏铭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骉风体育培训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丽天酒店、F某某、M某某、N某某、Z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G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法律条文详见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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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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