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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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0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12-25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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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京0106民初2433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吉祥森美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孙开进 | 46500 | 一、北京吉祥森美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牌号为×××别克小汽车一辆返还给原告W某某。
二、北京吉祥森美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租期内租金四万元。
三、北京吉祥森美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自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的使用费,按照每月六千五百元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二十六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北京吉祥森美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S某某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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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S某某、北京吉祥森美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18-01-0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北京吉祥森美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S某某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17-10-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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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S某某,北京吉祥森美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17-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