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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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京0113执3751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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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京0113执3751号 | 2021-04-09 | (2021)京0113民初1379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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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京0113民初1379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北京祥裕泰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安能德信物流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北京安能德信物流有限公司、北京祥裕泰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S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80229元(已扣除北京安能德信物流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的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S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4元,由原告S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86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安能德信物流有限公司、北京祥裕泰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30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北京安能德信物流有限公司、北京祥裕泰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L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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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京0113民初1379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北京祥裕泰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安能德信物流有限公司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