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建民
9111010874610253XE
5663万美元
-
北京市海淀区建枫路(南延)6号院1号楼3层1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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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0

    中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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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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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874610253XE
新标准
营业执照
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2003-01-27
2099-12-31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京0106民初16810号之一
申请人
-
5764821.16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764821.1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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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
2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3117号
原告
原告:
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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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3
其他
(2020)京0105民初70319号
原告
原告:
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伯凯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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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4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18)京73民初1719号
原告
原告:
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汇金宝科技有限公司
276000
一、北京汇金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76000元; 二、北京汇金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第一部分以27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6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部分以276000元中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8元,由北京汇金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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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5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18)京73民初1718号
原告
原告:
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汇金宝科技有限公司
330000
一、北京汇金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30000元; 二、北京汇金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第一部分以19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8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部分以198000元中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第三部分以13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59元,由北京汇金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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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6
其他
(2013)丰民初字第03547号
原告
-
186318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因装修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改造费用十八万四千五百一十八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公证费一千八百元、鉴定费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二十九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三百零四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七百三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万零六百九十九元(已交纳六千三百零四元,剩余四千三百九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司法鉴定费六万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反诉被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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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3年丰民初字第03547号
原告
-
186318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因装修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改造费用十八万四千五百一十八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公证费一千八百元、鉴定费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二十九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三百零四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七百三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万零六百九十九元(已交纳六千三百零四元,剩余四千三百九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司法鉴定费六万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反诉被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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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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