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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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博商初字第386号 | 被告 | 原告: 淄博博山锦帝铸钢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博山翔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W某某 | 65078 | 一、被告淄博博山翔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博山锦帝铸钢有限公司货款65078.00元;
二、驳回原告淄博博山锦帝铸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00元,由被告淄博博山翔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