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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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17-12-04 | 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12-28 | 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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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挖掘道路 | -- | 2099-12-31 | 市政公用局 | |
2 | 202302130061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批准 | 2023-02-13 | 2026-02-13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2020年第20号通告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 2020-02-12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915101055902437659 | 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我局将于5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更多 | 2012-02-21 | 2099-12-31 | 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空 | -- | 无 | -- | 2099-12-31 | 区市场监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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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川3401执818号 | 申请人 | - | --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3401民终14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7-01 |
2 | 合同纠纷 | (2018)川34民终1408号 | 被上诉人 | - | 480000 | 一、维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3401民初556号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成都拓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3401民初556号判决第一项为:"成都拓源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嘉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8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上述款项时止)";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414.00元,由成都拓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458.00,由成都拓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6.00元,由成都拓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000.00元,由四川嘉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1-13 |
3 | 其他 | (2018)川3401民初556号 | 原告 | - | 484414 | 一、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拓源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嘉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8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上述款项时止)。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拓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828.00元,减半后收取441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拓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8.00,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拓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11 |
4 | 合同纠纷 | (2018)川3401民初556号 | 原告 | - | 484414 | 一、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拓源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嘉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8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上述款项时止)。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拓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828.00元,减半后收取441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拓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8.00,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拓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1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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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成都金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嘉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恒大电器有限公司、 四川飞宇电气有限公司、成都正丰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3-11-28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四川飞宇电器有限公司、成都正丰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嘉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恒大电器有限公司、成都金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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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3)川0106民初11821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青云轩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飞宇电气有限公司,成都正丰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嘉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恒大电器有限公司,成都金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
2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2)川0115民初7324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嘉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2-10-25 | |
3 | 其他 | (2018)川34民终1408号 | 被上诉人 | - |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15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川0115民初1078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嘉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