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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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7月12日,淄博市博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赵涛和博山镇行政执法人员李志君,按照《博山镇2021年执法计划》要求,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你单位未对员工翟甜甜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支撑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博)应急检记〔2021〕70*13-1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博)应急责改〔2021〕70*13号1份,厂长尹业章、员工翟甜甜询问笔录各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身份证(尹业章、翟甜甜)复印件各1份,工资发放表复印件1份,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登记卡复印件7份等各类证据材料17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更多 | 人民币玖仟元(¥9000.00)罚款 | 9000 | 淄博市博山区应急管理局 | 2021-07-23 | (博)应急罚〔2021〕701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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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11民终227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78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1-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1103民初1629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爱德工艺品厂 被告: 日照锋盛旺达建材有限公司,J某某 | 153900 | 一、解除原告淄博爱德工艺品厂与被告J某某之间的销售合同;
二、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爱德工艺品厂货款153900元;
三、驳回原告淄博爱德工艺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淄博爱德工艺品厂负担25元,被告J某某负担1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06-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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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11民终字第2274号 | 被上诉人 | -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02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1103民初1629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爱德工艺品厂 被告: 日照锋盛旺达建材有限公司,姜洪波一案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6-24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1103民初1629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爱德工艺品厂 被告: 日照锋盛旺达建材有限公司,J某某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6-24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淄博爱德工艺品厂 被告: 日照锋盛旺达建材有限公司,J某某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