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会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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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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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4.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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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8722
(2024)吉0502执703号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吉0502民初87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社会福利院
被告:
通化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58720
驳回原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4.00元,由原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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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2
合同纠纷
(2019)吉05民终1191号之一
被上诉人
-
106425
一、撤销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9)吉0581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通化市社会福利院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8.50元,由被上诉人通化市社会福利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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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3
合同纠纷
(2019)吉05民终1191号
被上诉人
-
106425
一、撤销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9)吉0581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通化市社会福利院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8.50元,由被上诉人通化市社会福利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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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4
合同纠纷
(2019)吉0581民初1997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社会福利院
106421
一、被告梅河口建筑工程段返还原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审减工程款1064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梅河口建筑工程段给付原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064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3月3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给付完106421元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元(已减半),由被告梅河口建筑工程段负担。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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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5
劳动争议
(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07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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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2
6
其他
(2014)通中民终字第823号
上诉人
-
680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6元,由上诉人通化市社会福利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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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0
7
合同纠纷
(2014)通中民终字第597号
被告
-
181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由上诉人M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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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梅民初字第195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通化市社会福利院
12808
被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C某某彩砖款12808元。 如果被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被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返还原告。 被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C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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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7
9
其他
(2014)梅民初字第188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通化市社会福利院
18360
被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共计28740元。 如果被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元(已减半),由被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返还原告。 被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W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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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7
10
合同纠纷
(2014)梅民初字第177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通化市社会福利院
15400
被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Y某某工程款共计22830元。 如果被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由被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返还原告。 被告通化市社会福利院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Y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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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7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05民终164号
上诉人
-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0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502民初2779号
被告
原告:
长春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市社会福利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3-10-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502民初2779号
被告
原告:
长春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市社会福利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3-10-30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吉0502民初2017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通化市社会福利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2-12-01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吉0502民初2017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通化市社会福利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2-08-11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吉0502民初87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社会福利院
被告:
通化市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0-02-04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吉05民终1191号
被上诉人
-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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