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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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 2016-09-20 | 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昌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04-12 |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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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东国许准字〔2017〕第186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2099-12-31 | 通化市东昌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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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吉05民终454号 | 被上诉人 | - | 64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通化市东昌区新起点双语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5-31 |
2 | 合同纠纷 | (2019)吉0502民初213号 | 原告 | 原告: 通化铁石消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 125000 |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新起点双语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化铁石消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工程款125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该款利息至付清时止(时间从2018年4月13日开始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00元,由被告通化市东昌区新起点双语幼儿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04 |
3 | 其他 | (2017)吉05民终1429号 | 被告 | - | 128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08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吉0502民初1586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通化铁石消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 128000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8万元;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系减半收取),由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27 |
5 | 合同纠纷 | (2016)吉0502民初223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通化铁石消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 65200 | 驳回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0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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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吉0502民初213号 | 原告 | 原告: 通化铁石消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市东昌区新起点双语幼儿园 |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2019-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