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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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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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3)海南二中行监字第12号
其他
-
560000
一、六万元评估费的问题。该证据系由海南拓新矿业咨询评估事务所开具的收据及记账凭证,也加盖了该公司的印章,乐东水务局的C某某亦在该收据上签名,但该收据本身只是临时记录收费所用,并不是国家规定的正式收费票据,因此,本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妥;二、海南旺江公司于2009年3月29日取得琼采砂准字(2009)第19001号《河道采砂许可证》、同年4月9日取得证号C*-*-*-*0010825《采矿许可证》,而海南旺江公司向C某某支付土地租金的时间为2009年2月18日;向X某某支付青苗补偿费的时间为2009年3月13日;与三亚福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协议》的时间为2009年3月25日,三亚福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向海南旺江公司出具50万元收据;与L某某、F某某、H某某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的时间分别为2009年3月30日、3月31日和4月1日;该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向L某某、F某某支付租金;同年4月3日向H某某支付租金;L某某、F某某、H某某均以收据的形式向海南旺江公司出具收条;该公司于2009年3月份采购相关设备及零件支出共计392364元等,上述支出款项均发生在该公司获取《采矿许可证》之前,且均出具收据或记账凭证。上述支出,形式上,仅为收据或记账凭证,真假难辨;实质上,上述支出均发生于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前,系公司自己的行为。因此,本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妥。另外,该公司员工工资明细表、记账凭证(2009年2月份)共计864600元及2009年5月6日该公司与祥隆电力安装公司对安装电力设备的结算确认。上述支出均需要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然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海南旺江公司因未能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导致司法鉴定机构不能通过科学鉴定程序确认上述损失,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三、该公司股东L某某于2009年4月18日与C某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首先,该租赁合同并没有公司的盖章;其次,L某某并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本院未予采信该证据并无不妥。四、该公司在2009年12月9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尽快对我司投资望楼河V2砂矿损失进行确认和明确赔偿方案的申请》,之后又于2011年3月29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乐东水务局、乐东国土局均未作出答复,亦不能认为乐东水务局、乐东国土局同意该公司的赔偿方案。因此,海南旺江公司再审申请理由并不成立。 综上,海南旺江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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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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