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身份:原审第三人
案号:(2018)苏04破终4号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日期:2019-04-04
当事人:原审第三人:常州新区大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久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D某某,D某某,常州市天宁区九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江苏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市江南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常州财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S某某,T某某,J某某,常州中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J某某,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常州芬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常州开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常州市鹏盛标牌有限公司,天宁区兰陵凯和游乐设备经营部,钟楼区邹区博乐体育用品经营部,Y某某,常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新北区罗溪东建建筑设计室,江苏盛屹电梯安装有限公司,Z某某,Y某某,W某某,Z某某,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苏富源广江苏发展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民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常州泰吾门窗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艺博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常州城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常州市和太广告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A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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