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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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JZ安许证字﹝2013﹞002191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延期申请 | 2022-10-30 | 2025-10-3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静发改企(2022)27号 | 县(市、区)属内资项目备案 | 建设规模: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及库房建设项目共计占地33亩,拟新建办公室1070㎡、保安室39.6㎡、库房818.9㎡、职工宿舍及食堂593㎡、彩钢棚库房1082.5㎡及围墙730m。 建设内容:新建办公场所及库房 ...更多 | 2022-05-11 | 2024-05-11 | 和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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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新2827民初690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 -- | 准予原告G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5.34元,减半收取397.67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更多 | 2022-12-0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新2827民初814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 被告: 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和静县市政工程管理处 | 235858 | 一、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支付货款161830元。
二、被告和静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工程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支付货款74028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对被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7.2元,减半收取2643.60元,由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1797.65元,被告和静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工程队承担84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3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新2827民初856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 被告: 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0-10-22 |
4 | 其他 | (2020)新2827民初332号 | 原告 | 原告: 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269551.7 | 一、解除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T某某之间劳动关系。
二、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T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473元;
三、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T某某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834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8774元;
四、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T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
五、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T某某支付医疗费1321.7元;
六、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T某某支付交通费1449元;
七、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T某某支付护理费4830元;
八、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T某某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九、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T某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360元。
十、驳回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08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2827民初1285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 被告: 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 -- | 准予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撤回起诉 | 2019-12-09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2827民初891号 | 被告 | 原告: 和静长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 137384 | 准许原告和静长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7.68元,减半收取1523.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和静长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8-01 |
7 | 合同纠纷 | (2016)新2827民初613号 | 原告 | 原告: 和静县中天城建有限公司 被告: 和静荣葳生态苗木有限公司 | 3066450 | 和静荣葳生态苗木有限公司向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66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1332元,减半收取15666元,由被告和静荣葳生态苗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02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5)和民初字第719号 | 原告 | 原告: 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和静XX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 | 26523 | 被告和静XX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65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和静XX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78元,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47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50元,被告和静XX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16 |
9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5)和民初字第719号 | 原告 | 原告: 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和静江华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 | 26523 | 被告和静江华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65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和静江华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78元,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47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50元,被告和静江华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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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20)新28民终1287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3 | |
2 | 劳动争议 | (2020)新2827民初332号 | 原告 | 原告: 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2020-05-21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2827民初1285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J某某,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 被告: 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2019-10-30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2827民初891号 | 被告 | 原告: 和静长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2019-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