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邢胜平
913201026089507099
60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3幢303室
南京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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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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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2

    供应商 0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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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38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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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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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4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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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已公示
2016-02-19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玄国税许变更准字〔2018〕第2号
新标准
--
你(单位)于2018年01月02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8年01月02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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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01-02
南京市玄武区国家税务局
2
新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1 月n 02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1 月n 02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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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南京市玄武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3
﹝苏﹞JZ安许证字﹝2005﹞010031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2021-09-29
2024-11-04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01020189)公司变更[2016]第02010012号
新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2025-10-10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01149449)公司变更[2018]第02050018号
新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25-10-10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苏0118执235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7)苏0118执2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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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2
合同纠纷
(2017)苏0118民初3205号
原告
原告:
南京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双牌石大酒店有限公司
1255000
被告南京双牌石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南京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95元,由被告南京双牌石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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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3
合同纠纷
(2015)高民初字第2360号
原告
原告:
南京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保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凯益盛服饰有限公司
329189.05
一、被告南京保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1919.0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京凯益盛服饰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京凯益盛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南京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29元、保全费用2270元、鉴定费用15000元,由被告南京保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凯益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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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苏0118民初3205号
原告
原告:
南京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双牌石大酒店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17-08-21
2
--
(2015)高民初字第2360号
原告
原告:
南京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凯益盛服饰有限公司,南京保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16-03-17
3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5)高民初字第02360号
原告
原告:
南京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保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凯益盛服饰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15-11-18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2)宁民终字第02222号
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07-18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2)鼓民初字第00660号
被告
原告:
南京驰翔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2-0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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