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嘉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峰
914117000808455044
4000万元人民币
-
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解放大道交叉口西(中医院斜对面)
驻马店市嘉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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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豫建资质〔2017〕46号
旧标准
--
建筑业-增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驿地税七局 税通 〔2017〕 38 号
旧标准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
驻马店市驿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
3
驿地税七局 税通 〔2017〕 40 号
旧标准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
驻马店市驿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
4
公告﹝2023﹞58号
新标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3年第十一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023-12-11
2026-12-1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豫1702民初249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驻马店市嘉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319288.94
一、限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11288.94元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C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0元,原告H某某负担2650元,被告C某某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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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驻马店市嘉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蔡县人民法院
2024-03-18
2
--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驻马店市嘉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蔡县人民法院
2024-03-13
3
--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驻马店市嘉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蔡县人民法院
2024-03-13
4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2020)豫1702民初249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驻马店市嘉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020-06-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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