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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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豫建资质〔2017〕46号 | -- | 建筑业-增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 | --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驿地税七局 税通 〔2017〕 38 号 | --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 | -- | 驻马店市驿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 | |
3 | 驿地税七局 税通 〔2017〕 40 号 | --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 | -- | 驻马店市驿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 | |
4 | 公告﹝2023﹞58号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3年第十一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2023-12-11 | 2026-12-11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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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豫1702民初249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驻马店市嘉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 319288.94 | 一、限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11288.94元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C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0元,原告H某某负担2650元,被告C某某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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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驻马店市嘉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上蔡县人民法院 | 2024-03-18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驻马店市嘉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上蔡县人民法院 | 2024-03-13 | |
3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驻马店市嘉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上蔡县人民法院 | 2024-03-13 | |
4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2020)豫1702民初249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驻马店市嘉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