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暨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质规〔202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以下简称质量检测) 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资质标准。
一 、 总 则
( 一) 本标准包括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 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 (见附件 1:主要人员配备表;附件 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二)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
1.综合资质
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2.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 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9 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三) 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二 、标 准
( 四) 综合资质
1.资历及信誉
(1)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 企业,且均具有 15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2) 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或市政工程材料) 、主体结构 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 5 个专项资质和其它 2 个专项资质。
(3) 具备 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4) 社会信誉良好,近 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 全责任事故。
2.主要人员
(1)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 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 8 年以上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2) 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4 名 (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 师不少于 2 名)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不少于 2 名,且均具有 2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3) 技术人员不少于 150 人,其中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 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人、工程 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
3.检测设备及场所
(1)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 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2)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4.管理水平
(1)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 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 要求。
(2) 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 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 动全过程可追溯。
(五) 专项资质
1.资历及信誉
(1)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 企业。
(2)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 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6 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 3 年以上 质量检测经历。
(3) 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4) 社会信誉良好,近 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 全责任事故。
2.主要人员
(1)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 5 年 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2) 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人员配备表》规定要求。
3.检测设备及场所
(1)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 求。
(2)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4.管理水平
(1)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 案等管理制度。
(2) 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三、业务范围
(六) 综合资质
承担全部专项资质中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七) 专项资质
承担所取得专项资质范围内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四 、 附 则
(八) 本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 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
(九) 本标准规定的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十) 本标准中的“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
(十一)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