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暨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

来源:住建部 作者:建设库 2023-04-20 692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质规〔202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以下简称质量检测) 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资质标准。

一 、 总 则

    ( 一) 本标准包括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 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 (见附件 1:主要人员配备表;附件 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二)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

    1.综合资质

    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2.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 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9 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三) 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二 、标 准

    ( 四) 综合资质 

    1.资历及信誉

    (1)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 企业,且均具有 15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2) 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或市政工程材料) 、主体结构 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 5 个专项资质和其它 2 个专项资质。

    (3) 具备 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4) 社会信誉良好,近 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 全责任事故。

    2.主要人员

    (1)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 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 8 年以上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2) 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4 名 (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 师不少于 2 名)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不少于 2 名,且均具有 2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3) 技术人员不少于 150 人,其中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 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人、工程 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

   3.检测设备及场所

    (1)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 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2)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4.管理水平

    (1)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 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 要求。

    (2) 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 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 动全过程可追溯。

    (五) 专项资质

    1.资历及信誉

    (1)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 企业。

    (2)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 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6 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 3 年以上 质量检测经历。

    (3) 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4) 社会信誉良好,近 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 全责任事故。

    2.主要人员

    (1)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 5 年 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2) 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人员配备表》规定要求。 

    3.检测设备及场所

    (1)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 求。

    (2)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4.管理水平

    (1)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 案等管理制度。

    (2) 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三、业务范围

    (六) 综合资质

    承担全部专项资质中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七) 专项资质

    承担所取得专项资质范围内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四 、 附 则

    (八) 本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 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

    (九) 本标准规定的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十) 本标准中的“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

    (十一)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