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挂网审查

来源: 作者:建设库 2021-10-11 150908

来源:泸州市住建局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挂网前审查环节,由招标人自主发布招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时按照招投标活动监督权限,选择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监督部门,并通过系统推送招标文件。

三、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自招标文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向招标人发出招标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够科学合理,可能造成投标竞争不足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监督建议;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构成《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或《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 信用查询 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良行为,应按照规定作出不良行为记录。

四、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受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对办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诉处理工作流程,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处理招投标投诉,加强部门沟通协作,联合处理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六、切实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开标、评标、异议处理等重点环节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移送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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