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标南湖周边工程,行贿商人上诉称找到索贿!

来源:网络 作者:建设库 2019-09-11 129877

  原判认定,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段某为承接广州市白云区农林局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及获取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的关照,先后多次向时任该局局长刘某、党委书记曾某、林政营林科科长叶某贿送13万元。


  2009年间,被告人段某为感谢时任广州市白云区农林局林政营林科主任科员的胡某帮其中标南湖周边生态修复工程,应胡的要求帮忙偿还40万元赌债。


为中标南湖周边工程,行贿120万商人上诉称被索贿!

  2011年初,胡某再次因赌博欠债80万元,遂向段某索要款项代为偿还并承诺将来会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等过程中为段某提供帮助,后段某代胡某偿还该80万元赌债。2017年7月3日,段某主动投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段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段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段某的悔罪表现及被索贿的情节,判决被告人段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段某上诉称,其代胡某偿还的80万元,并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系基于胡某的索贿行为导致,不应认定为行贿款。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缓刑。


为中标南湖周边工程,行贿120万商人上诉称被索贿!

  二审查明,胡某证实,其在白云区农林局任职,段某是做绿化园林项目生意的,其曾帮助段某中标广花公路绿化工程项目,段某愿意代其偿还赌债是希望和其搞好关系,为了将来能顺利的承接工程、通过工程验收等,其去段某的公司找段某帮忙偿还赌债,段某称能帮其偿还80万元的本金。


  段某供认,2009年,因胡某帮其中标南湖周边生态修复工程后向胡某行贿40万元,后于2011年,胡某多次向其索要80万元偿还赌债。


  本案中,结合胡某的任职文件、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段某的供述等全案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段某与证人胡某之间对于为谋取承接工程项目的利益而贿送财物已形成合意,原判认定段某为谋取在经济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不当利益而贿送给胡某的该80万元一并计入本案行贿数额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现有证据证实,上诉人段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在本案中向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原审判决鉴于段某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段某的悔罪表现以及被索贿的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原判决依法对段某判处的刑罚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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