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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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12-1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虞城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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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豫0928民初5857号 | 第三人 |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 | 2392.79 | 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供水管网改造费2,392.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保全费43.9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2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豫1481民初6132号 | 被告 | 原告: 永城市汇恒砼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 -- | 准许原告永城市汇恒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城市汇恒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8-31 |
3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2)豫1523执93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08-30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豫0311民初4266号 | 被告 | 原告: 洛阳市臻美制冷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洛阳市臻美制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07-01 |
5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2)豫1523民初398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148070 |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80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11 |
6 | 合同纠纷 | (2021)豫15民终4965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3296元,由被上诉人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12 |
7 | 合同纠纷 | (2021)豫1523民初1036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 149800 | 一、被告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工程款149800元,并自2021年4月19日起(原告起诉之日)至全部欠款偿清时止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利息,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F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6元,由被告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19 |
8 | 其他 | (2021)豫0221民初239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C某某,杞县群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40492.01 | 一、被告C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13114.66元、误工费4369.5元、护理费3851.4元、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160元,共计为22495.56元的80%即17996.45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元,原告C某某负担58元,被告C某某负担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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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豫1523民初1033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新县人民法院 | 2024-06-03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新县人民法院 | 2024-06-03 | |
3 | -- | --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新县人民法院 | 2024-06-03 | |
4 | -- | -- | 被告 | 原告: 河南金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卢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5-13 | |
5 | -- | (2024)豫1224民初1201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金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卢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5-13 | |
6 | --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卢氏县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豫1481民初9371号 | 被告 | 原告: 永城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2022-12-12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豫1481民初6132号 | 被告 | 原告: 永城市汇恒砼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2022-08-31 | |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豫0928民初5857号 | 第三人 |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8-29 | |
10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商城县人民法院 | 2022-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