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齐元军
91370323168610769Q
2000万元人民币
-
沂源县城育林路9号
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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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3

裁判文书 2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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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3,642,115.19
--
沂源县人民法院
2023-05-12
〔2022〕鲁0323民初271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2,155,561.41
--
沂源县人民法院
2023-05-11
〔2022〕鲁0323民初270号

信用中国 1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D237020280
新标准
关于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延续)的业务
延续
2024-02-27
2029-02-27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鲁)JZ安许证字﹝2005﹞030143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正常延期
2023-03-10
2026-03-09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370323228000434
旧标准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混凝土预制构件施工;建筑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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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4
370323119009788
旧标准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银行卡业务(借记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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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裁判文书 2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724民初901号
原告
原告:
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一、原告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前支付被告L某某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检查费共计58000元。如原告逾期未付,原告按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案字(2022)第6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向被告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检查费共计66697元; 二、原、被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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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2
其他
(2022)鲁0323执保993号
被申请人
-
3800000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8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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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3
其他
(2022)鲁0323执保995号
被申请人
-
2300000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23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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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4
其他
(2022)鲁0323执保926号
其他
-
1400000
冻结被保全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4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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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5
其他
(2022)鲁0323执保931号
其他
-
22000000
冻结被保全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22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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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6
合同纠纷
(2022)鲁0323民初208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9942444.61
一、被告沂源县污水处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欠付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938189.08元的范围内支付原告B某某工程款1004255.53元; 二、被告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经济损失(以1004255.5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8元,减半收取计6919元,由被告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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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7
合同纠纷
(2022)鲁0323民初26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6417586.98
一、被告沂源县污水处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欠付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938189.08元的范围内支付原告S某某工程款17479397.90元; 二、被告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经济损失(以17479397.9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76元,减半收取计63338元,由被告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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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8
合同纠纷
(2022)鲁0323民初27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1093750.49
一、被告沂源县污水处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欠付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938189.08元的范围内支付原告D某某工程款2155561.41元; 二、被告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经济损失(以2155561.4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44元,减半收取计12022元,由被告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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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9
合同纠纷
(2022)鲁0323民初27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2580304.27
一、被告沂源县污水处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欠付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938189.08元的范围内支付原告X某某工程款3642115.19元; 二、被告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经济损失(以3642115.1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37元,减半收取计17968.50元,由被告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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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10
合同纠纷
(2022)鲁0323民初272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M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2-03-11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2024-03-28
2
--
--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D某某,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2023-12-05
3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3)鲁0724民初901号
原告
原告:
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临朐县人民法院
2023-03-15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鲁0323民初1132号
原告
原告:
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源县污水处理厂
沂源县人民法院
2022-05-12
5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沂源县人民法院
2021-02-02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沂源县颐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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