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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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406执76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4民终1312号 | 上诉人 | - | 154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78元,由衡阳市展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878元,汉中锦泽鸿商贸有限公司、S某某负担1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6-2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湘0406民初1252号 | 原告 | 原告: 衡阳市展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汉中锦泽鸿商贸有限公司,肖珮锦,S某某 | 1029779.86 | 一、被告汉中锦泽鸿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衡阳市展宏实业有限公司1029779.86元;
二、被告X某某、S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展宏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汉中锦泽鸿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2-21 |
4 | 其他 | (2018)湘0406执保145号 | 其他 | - | -- | -- | 2018-07-18 |
5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8)湘0406财保16号 | 申请人 | - | 10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汉中锦泽鸿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S石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8-07-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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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4民终1312号 | 上诉人 | -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湘0406民初1252号 | 原告 | 原告: 衡阳市展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汉中锦泽鸿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2019-01-15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湘0406民初1252号 | 原告 | 原告: 衡阳市展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2018-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