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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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内0203民初753号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 -- | 准许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2-21 |
2 | 合同纠纷 | (2023)内0203民初755号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高健 | -- | 准许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2-21 |
3 | 合同纠纷 | (2023)内0203民初754号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 | -- | 准许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2-21 |
4 | 其他 | (2022)内0203民初59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 |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签订的公司挂靠协议无效;
二、被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保证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8 |
5 | 合同纠纷 | (2021)内0203民初8685号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 -- | 2022-01-24 |
6 | 合同纠纷 | (2021)内0203民初7258号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N某某 | 5620.09 | 一、被告N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595.09元(107.93平方米×1.8元/月/平方米×36个月×80%≈5595.09元);
二、驳回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N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01 |
7 | 合同纠纷 | (2021)内0203民初7254号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P某某 | 4809.48 | 一、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784.48元(103.83平方米×1.6元/月/平方米×36个月×80%≈4784.48元);
二、驳回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P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01 |
8 | 合同纠纷 | (2021)内0203民初7253号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H某某 | 4539.83 | 一、被告L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514.83元(104.51平方米×1.8元/月/平方米×30个月×80%≈4514.83元);
二、驳回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01 |
9 | 合同纠纷 | (2021)内0203民初7259号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 3281.1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256.1元(103.83平方米×1.4元/月/平方米×28个月×80%≈3256.1元);
二、驳回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01 |
10 | 合同纠纷 | (2021)内0203民初7257号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 5034.36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009.36元(108.71平方米×1.6元/月/平方米×36个月×80%≈5009.36元);
二、驳回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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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2022-06-20 | |
2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X某某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2022-06-20 | |
3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2022-06-20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3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0 | |
6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0 | |
7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0 | |
8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0 | |
9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T某某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0 | |
10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S某某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