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李文革
91150203575654937R
50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林荫路西新光路南(新光佳苑小区办公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44条,开庭公告168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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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4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68

裁判文书 24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3)内0203民初753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
准许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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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2
合同纠纷
(2023)内0203民初755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高健
--
准许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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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3
合同纠纷
(2023)内0203民初754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
--
准许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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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4
其他
(2022)内0203民初59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50000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签订的公司挂靠协议无效; 二、被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保证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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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5
合同纠纷
(2021)内0203民初8685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2022-01-24
6
合同纠纷
(2021)内0203民初7258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N某某
5620.09
一、被告N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595.09元(107.93平方米×1.8元/月/平方米×36个月×80%≈5595.09元); 二、驳回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N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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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7
合同纠纷
(2021)内0203民初7254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P某某
4809.48
一、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784.48元(103.83平方米×1.6元/月/平方米×36个月×80%≈4784.48元); 二、驳回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P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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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8
合同纠纷
(2021)内0203民初7253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H某某
4539.83
一、被告L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514.83元(104.51平方米×1.8元/月/平方米×30个月×80%≈4514.83元); 二、驳回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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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9
合同纠纷
(2021)内0203民初7259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3281.1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256.1元(103.83平方米×1.4元/月/平方米×28个月×80%≈3256.1元); 二、驳回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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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10
合同纠纷
(2021)内0203民初7257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5034.36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009.36元(108.71平方米×1.6元/月/平方米×36个月×80%≈5009.36元); 二、驳回原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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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开庭公告 16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2-06-20
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X某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2-06-20
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2-06-20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23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20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20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20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20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T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20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S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