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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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税四分)许准字(2019)第(151416)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19-11-1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 |
2 | 20190627165212519064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 | 2019-07-10 | 2024-07-09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2022C105-12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STGD200EC(CO);(0~2000)μmol/mol;准确度:±10%。 ...更多 | 2023-02-21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4 | 2019102412135822042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 | 2019-10-28 | 2024-10-27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5 | 2020111908275881625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 | 2020-11-30 | 2025-11-29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6 | 20210607144322503110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06-07 14:43:23就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向本机关提出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您(贵单位)从事行为,审批类别: 许可,许可有效期:有效期5年,适用范围:全国。请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活动。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提供虚假材料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决定等行为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对您(贵单位)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届时,请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更多 | 2021-06-08 | 2026-06-08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 |
7 | 20210428171412114743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 2021-04-30 | 2026-04-30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8 | 20231030092126440696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您(贵单位)于2023/10/30,就资质增项申请(申请事由)向本机关提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更多 | 2023-11-02 | 2026-04-30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9 | 20230713172907525902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您(贵单位)于 2023/07/20 ,就 变更(申请事由)向本机关提出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更多 | 2023-07-24 | 2025-03-22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10 | 20190506135729223715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日常变更 | 2019-05-09 | 2024-05-08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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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津0116民初1911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更多 | 2023-06-06 |
2 | 其他 | (2022)津0116民初34906号 | 原告 | 原告: 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清创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 187218.02 | 被告清创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清算财产187218.0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2元,由被告清创睿安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2-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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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第三人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2 | -- | -- | 其他 | 原告: 安徽中控仪表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德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3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9 | |
4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5 | -- | -- | 第三人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6 | -- | -- | 其他 | 原告: 安徽中控仪表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德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7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
8 | --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
9 | -- | -- | 第三人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
10 | -- | -- | 其他 | 原告: 安徽中控仪表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德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