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业丰庆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付关钢
91659005313313956Y
15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北屯市一八七团丰庆塑业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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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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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新疆恒业丰庆农业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销售未备案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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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的行政处罚
15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3
十师市监处罚2023195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
2021-02-08
〔2020〕新4301民初277号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新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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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01
北屯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兵10民终30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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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2
合同纠纷
(2021)兵10民终30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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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3
合同纠纷
(2021)兵10民终30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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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4
合同纠纷
(2021)兵10民终302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Z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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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兵1001执74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兵1001执7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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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兵1001民初54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F某某,W某某,新疆恒业丰庆农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S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94.46元,减半收取12697.23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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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7
合同纠纷
(2021)兵1001执7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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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8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兵1001执741号
被执行人
-
121700
冻结被执行人新疆恒业丰庆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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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9
其他
(2020)新4301执60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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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10
合同纠纷
(2020)新4301民初277号
被告
原告:
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付关钢,新疆恒业丰庆农业有限公司,F某某,M某某,W某某,C某某
13964598.55
一、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825048.55元(截止至2019年11月30日)。 二、被告F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月利息7.322916‰,向原告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5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至贷款还清为止。 三、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9550元。 四、被告新疆恒业丰庆农业有限公司以提供担保的位于第十师一八七团团部的仓库及仓储用地(不动产权证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不动产权的剩余价值为限对上述一、二、三条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M某某、W某某、C某某对上述一、二、三条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F某某以提供担保的位于北屯市××街幢商铺(不动产权证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不动产权的价值为限对上述一、二、三条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52元,减半收取计32026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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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4323民初230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新疆恒业丰庆农业有限公司
福海县人民法院
2024-04-08
2
--
(2024)新4323民初230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新疆恒业丰庆农业有限公司
福海县人民法院
2024-03-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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