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杨芳铃
91442000MA53WL721P
500万元人民币
-
中山市石岐区盛华路34号二、三、四层(二层之四)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3条。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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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11月3日,本机关依法通过当事人的住所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珠斗人社监询通字〔2023〕10735号),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15时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并携带相关资料前来接受调查询问。2023年11月7日,文书退回妥投。2023年11月27日,本机关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当事人逾期没有按要求履行义务。2024年1月2日,本机关依法通过当事人的住所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珠斗人社监令字〔2023〕10735号),责令其于2024年1月4日前按上述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2024年1月8日,文书退回妥投。2024年1月11日,本机关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当事人逾期没有按指令要求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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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
5000
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4-22
珠斗人社监送字〔2023〕10735-3号
2
妨碍河道行洪
其他
排除阻碍,罚款10万元
100000
珠海市斗门区水务局
2022-05-09
斗水行罚字〔2022〕6号
3
当事人擅自将约7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倾倒在莲洲镇永利工业园滨河东路2号5栋附近的空地上,其行为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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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30000元
30000
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人民政府
2022-03-24
珠斗莲城综罚字〔2022〕002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2072民初1015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奥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杨芳铃
1515429.47
被告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奥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80000元及利息(以5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奥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24359.47元及违约金(以924359.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Z某某对被告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Y某某对被告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193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奥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杨芳铃负担,Z某某对其中的5535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中山市奥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9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19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杨芳铃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19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193元,Z某某对其中的5535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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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2
--
(2022)粤2071民初24222号
第三人
原告:
汨罗市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粤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616582.8
被告中山市粤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汨罗市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货款616582.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616582.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6元,诉讼保全费3728元,合共139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费用由本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3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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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8
3
合同纠纷
(2021)粤0403民初3123号
被告
原告:
珠海市坚顶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X某某,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
2666000
一、确认原告珠海市坚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1日解除; 二、被告珠海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坚顶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2666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坚顶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568元(原告珠海市坚顶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珠海市坚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384元,由被告珠海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7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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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开庭公告 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0703民初15730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2
--
(2023)粤0403民初4508号
被告
原告:
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23-12-26
3
合同纠纷
(2023)粤2071民初27149号
被告
原告:
广东豪珵砂石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10-27
4
其他
(2023)粤0604民初6740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盛合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3-08-14
5
其他
(2023)粤0604民初6740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盛合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3-08-1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20民终4145号
被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1
7
租赁合同纠纷
(2023)粤0604民初6740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盛合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3-06-08
8
民间借贷纠纷
(2023)粤0704民初1152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Y某某,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Z某某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23-05-10
9
租赁合同纠纷
(2023)粤0604民初6740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盛合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3-04-26
10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3)粤0403民初112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东广才建材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23-04-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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