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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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000190809110826206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2019-08-21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330501190920712545773 | 330501190920712545773 | 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9-24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 | 330000190918012478359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省级变更) | 2019-09-18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空 | 330000230901859942601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3-09-01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330501200604922920097 | 330501200604922920097 | 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6-04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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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502民初567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N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 ...更多 | 2024-03-20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浙06民终2051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D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5-23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浙0681民初1837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J某某,L某某,L某某1,L某某2 被告: F某某,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J某某,Y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 694621.4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J某某、L某某、L某某1、L某某2因L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损失347310.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J某某、L某某、L某某1、L某某2因L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损失5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J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J某某、L某某、L某某1、L某某2因L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损失292310.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L某某、J某某、L某某、L某某1、L某某2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33元,减半收取计10316.5元,由原告L某某、J某某、L某某、L某某1、L某某2负担6216.5元,被告Y某某负担2050元,被告J某某负担2050元 ...更多 | 2019-04-10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浙0681民初218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D某某,C某某,W某某 被告: F某某,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Y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J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L某某 | 1794222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应赔偿原告D某某、D某某、W某某、C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399797.9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D某某、D某某、W某某、C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5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J某某应赔偿原告D某某、D某某、W某某、C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344797.9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D某某、D某某、W某某、C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8元,减半收取计10474元,由D某某、D某某、W某某、C某某负担4907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2783.50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278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11 |
5 | 其他 |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62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 | 132050 | 准许原告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1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11-12 |
6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62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 | 132050 | 准许原告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1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11-12 |
7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238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 | 935400 | 准许原告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4元,减半收取6577元,由原告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4-01-07 |
8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238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 | 935400 | 准许原告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4元,减半收取6577元,由原告浙江绿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4-01-07 |
9 | 合同纠纷 | (2012)杭桐民初字第808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绿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 | 80000 | 被告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绿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浙江卓尔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10-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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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502民初567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浙0502民初292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03-09 |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浙0502民初292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02-24 |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浙0502民初682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01-03 | |
5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浙0502民初682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浙0681民初21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D某某,D某某,W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F某某,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J某某,Y某某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19-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