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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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市监设字[2019]第509号 |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 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土建、房建工程,道路工程,工程机械及设备租赁,砂石、白灰、土木材料、建筑材料(木材除外)、工程材料批发兼零售,金属管件安装与销售,电气焊服务,电器维修,工程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9-03-11 | 2099-12-31 | 庆阳市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91621022MA72JEWFXQ | 营业执照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电气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砖瓦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灯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9-03-11 | 2029-03-10 | 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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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甘1022民初326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 被告: 环县铭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565868.56 | 一、由被告环县铭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58799.61元并支付截止2023年10月8日的利息7068.95元;
二、由被告环县铭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支付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年利率为6.225%)。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9元,减半收取4729.50元,由被告环县铭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