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注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关健峰
91440606665048607L
600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容桂大道北132-1号之一(住所申报,仅作办公用途)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5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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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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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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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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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2019年08月06日14时30分在(违法地点)S123K63+550杏坛昌教第三工业区南便路55号旁实施了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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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内容: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捌仟元整
8000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9-08-28
粤顺杏交罚〔2019〕00066号
2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2019年03月31日12时00分在(违法地点)G325(杏坛)光华跨线桥(往江顺大桥方向)右侧实施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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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内容:佛山市顺德区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罚款壹万伍仟元整;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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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9-04-24
粤顺杏交罚〔2019〕00016号

裁判文书 3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0606民初35953号之一
被告
原告:
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17.02元,财产保全费3609.95元,合计共8926.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轩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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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2
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3031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80000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8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67.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6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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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3
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303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40320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3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0320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8.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0.53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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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4
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303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7062.95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062.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7062.95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0.7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0.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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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5
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3029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25832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8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25832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0.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9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1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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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6
其他
(2022)粤0606执170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粤0606执17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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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7
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62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398500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69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69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430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1日计算至2021年4月22日、以615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3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6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67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21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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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8
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21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昂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勇
323424
一、被告湖北昂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5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05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昂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824元; 三、被告张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被告湖北昂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35.66元,财产保全费2443.77元,合共5979.4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湖北昂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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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9
合同纠纷
(2021)粤0606民初2303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3262656.5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6265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307828.83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30日起、以404941.38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30日起、以1549886.29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4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068.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39068.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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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10
其他
(2021)粤0606执1261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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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开庭公告 1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371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仲盈新材料有限公司,C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5-04-01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粤0115民初769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2-07-28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3031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2-06-07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303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2-06-07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303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2-06-07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371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仲盈新材料有限公司,C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2-04-25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62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2-03-29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粤06民终303号
被上诉人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11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21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昂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2-03-09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379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2-03-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