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邓智平
91630100661902095J
3388万元人民币
广东省 湖南省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游园巷3号1号楼1单元1255室
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6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3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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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
其他
罚款1,000.00
--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
2020-01-16
(深人银票罚)罚字〔2020〕第000171号
2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
其他
罚款5,000.00
--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
2020-01-16
(深人银票罚)罚字〔2020〕第000172号
3
违反税收管理规定
其他
--
--
西宁市城中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
2017-04-10
--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青﹞JZ安许证字﹝2008﹞000003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
2023-06-26
2026-06-1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qh201604180035
旧标准
--
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
暂缺
旧标准
--
准予许可
--
2099-12-30
赣州经开区地方税务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湘01民终8379号
上诉人
-
12761467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三、限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61467元; 四、限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4月21日至2016年1月29日,以1470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6年1月30日开始至2016年11月7日,以59266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6年11月8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所有未付款项127614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五、驳回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本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用合计238285元,由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168元,由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117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合计228285元,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047元,由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2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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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2
其他
(2016)湘0121民初3454号
原告
-
22523934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66967元; 二、限被告(反诉原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到2016年11月7日为390000元,自2016年11月8日起,以110669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限原告(反诉被告)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为建设涉案工程而添置的包括板房、工棚在内的所有临时建筑及全部设施设备腾退完毕,并负责清离全部人员;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本诉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582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69996元,先予执行申请费5000元,合计2382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1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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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3
其他
(2016)湘01民辖终48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11-04
4
其他
(2016)湘0121民初3454号
原告
原告:
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5000000
一、冻结担保人D某某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天健阳光华苑B座×××(深房地×××号)、位于深圳市、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房产权属; 二、冻结被告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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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6
5
合同纠纷
(2013)深龙法梓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
原告:
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107677.9
被告W某某返还原告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押金107677.90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驳回原告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98元,由原告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W某某负担1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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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湘0121民初4160号
被告
原告:
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18-01-05
2
租赁合同纠纷
(2013)深龙法梓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
原告:
青海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3-09-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