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林锭江
91440101743554506C
15000万元人民币
湖北省 四川省 浙江省更多(7)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397号601房(仅限办公用途)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25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64

    供应商 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67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11 历史 6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6

被执行人 8

信用中国 21

裁判文书 62

法院公告 8

开庭公告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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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31620687】。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72民初1598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限被申请人严光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陈荣支付报酬9643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以7893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第二段以175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负担。。后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3)粤19民终180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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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10-13
〔2023〕粤19民终1806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3841.65元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3-09-21
〔2023〕粤0705民初1942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0371239602019】。一、被告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威航丰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8,8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8,83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即年利率5.475,从2023年4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威航丰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威航丰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5元由被告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迳向原告深圳市威航丰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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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3-07-26
〔2023〕粤0404民初1618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上诉人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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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3-07-24
〔2023〕粤01民终7380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426995.18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7 月 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 1426995.18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赔付原告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 910346.52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 910346.52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6654.89 元,保全措施申请费 5000 元,共计51654.89 元,由原告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827.44 元,被告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25827.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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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2023-07-20
〔2022〕琼72民初88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李剑杨、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春光连带清偿工程款3841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3838.1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260359.9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李剑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春光返还质押金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三、驳回蒋春光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59.59元(蒋春光已预-16-交),由李剑杨负担19759.59元。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双方二审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为:港丰公司是否对李剑杨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李剑杨系借用港丰公司的资质承包涉案工程,港丰公司也曾向蒋春光支付过两笔款项共计45万元,可见其对李剑杨将工程分包给蒋春光的事实是知情和同意的。港丰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其应当知道借用施工资质给挂靠人违法,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包括与挂靠人连带支付有关工程款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港丰公司对李剑杨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认同。港丰公司上诉主张其在本案不承担向蒋春光连带清偿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审理期间,港丰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其二审期间亦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上诉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港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李剑杨、李年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二审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八十-17-一条规定,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港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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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3-07-05
〔2023〕粤01民终3900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总金额: 2144790.65 元(该金额未含2023年4月15日以后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本金:2000000元; 2、利息: 92688.9 元(自2022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一年期)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15日为 92688.9 元;); 3、律师费:10000元; 4、被申请执行人二对第1、2、3点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仲裁费: 27680 元; 6、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4421.75 元【以2010000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3年3月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15日为 14421.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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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04
〔2022〕穗仲案字第7846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详见申请书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23
〔2022〕深国仲裁4539号
9
2017年未报建筑业统计年报的企业
其他
予以通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7-10
--
10
逾期未续费工地
其他
立即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5月30日前完成)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05-09
--

失信信息 6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粤1972执15320号
2023-10-13
(2023)粤19民终1806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404执1924号
2023-07-26
(2023)粤0404民初1618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113执9517号
2023-07-24
(2023)粤01民终7380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113执8196号
2023-07-05
(2023)粤01民终3900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1执3197号
2023-05-04
(2022)穗仲案字第7846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1执2187号
2023-03-23
(2022)深国仲裁4539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8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92505
(2024)粤0113执4510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4-07
2
1497057
(2024)粤0113执4014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3
443673
(2024)粤0113执3973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4
644523
(2024)粤0113执3974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5
47200
(2024)粤0113执3273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2-29
6
292871
(2024)粤1971执6677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2-26
7
666328
(2023)粤1972执15320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10-13
8
292922
(2023)粤0113执5985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3-05-29

信用中国 2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1202307050041
新标准
通知书
股东变更,章程备案
2002-09-26
2099-12-31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A2104044010615
旧标准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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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PWXZ184
新标准
广州市港务局关于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复函
你司《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根据《广州长洲岛新担涌游艇公共服务基地项目码头工程施工图设计》,本工程分三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32个游艇泊位,包括10个21米游艇泊位、20个15米游艇泊位和2个10米游艇泊位,其中21米游艇泊位系泊水域底高程疏浚至-3.8米(珠江基面,下同),15米及10米游艇泊位系泊水域疏浚至-3.4米。本次实施的一期工程量约2.86万方,施工工期至2019年12月30日。二、原则同意你司提出的施工及疏浚物处理方案:施工投入抓斗船开挖、密底运输船运输,疏浚土运至中山市翠亨新区东五围吹填上岸。三、你司应履行施工单位各项职责,重点落实以下施工及通航保障措施:(一)应合法处置工程疏浚土,严禁在港区水域偷卸漏卸;疏浚土开挖及处理全程应有专人监督,并建立装卸和运输台账;应保持运输船舶AIS设备开启,若无法定位应立即停工检修 疏浚土运输应接受我局内港分局监管,每周向分局报送施工进度、台账及运输船舶轨迹等疏浚物处理相关证明材料。(二)接纳区吹填施工有关事宜以当地环保、海事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三)申报船舶清单以外的船舶不得投入本工程,如需调整应提前报备我局。(四)为保障航道通航及施工安全,应就施工影响通航的事宜主动与海事、港口调度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联系机制。四、涉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手续及管理要求,请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并自觉接受行业部门监管。五、本次施工如需延期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本项目进港航道及二、三期建设涉及的水域疏浚应按程序报批。广州市港务局2019年12月16日(联系人:许祥彬,联系电话:8305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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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2099-12-31
广州市港务局
4
01202004090013
新标准
通知书
董事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经理备案,具体经营项目申报,章程备案
2002-09-26
2099-12-31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雄水批﹝2021﹞62号
新标准
南雄市江头镇江头村文山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2021-12-29
2024-12-29
南雄市水务局
6
穗建筑许番﹝2024﹞96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延续
2024-01-02
2029-01-02
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GZ0074833242001071602611
新标准
广州市港务局关于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复函
你司《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根据你司提交的证明材料,本工程(一期)水域第一次疏浚施工完成约0.6万方,剩余工程量约2.26万方。同意你司开展本工程(一期)水域第二次疏浚施工,工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二、请你司继续按《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广州长洲岛新担涌游艇公共服务基地项目码头工程(一期)水域疏浚施工的函》的要求做好施工及船舶管理、通航安全保障及各项资料报送等工作。三、请你司加强施工组织,精细管理,确保码头水域疏浚施工按计划工期进行。四、本次施工如需延期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请到相关部门办理。广州市港务局2020年1月20日(联系人:许祥彬,联系电话:8305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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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2099-12-31
广州市港务局
8
GZ0074833241912101458315
新标准
广州市港务局关于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复函
你司《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根据《广州长洲岛新担涌游艇公共服务基地项目码头工程施工图设计》,本工程分三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32个游艇泊位,包括10个21米游艇泊位、20个15米游艇泊位和2个10米游艇泊位,其中21米游艇泊位系泊水域底高程疏浚至-3.8米(珠江基面,下同),15米及10米游艇泊位系泊水域疏浚至-3.4米。本次实施的一期工程量约2.86万方,施工工期至2019年12月30日。二、原则同意你司提出的施工及疏浚物处理方案:施工投入抓斗船开挖、密底运输船运输,疏浚土运至中山市翠亨新区东五围吹填上岸。三、你司应履行施工单位各项职责,重点落实以下施工及通航保障措施:(一)应合法处置工程疏浚土,严禁在港区水域偷卸漏卸;疏浚土开挖及处理全程应有专人监督,并建立装卸和运输台账;应保持运输船舶AIS设备开启,若无法定位应立即停工检修 疏浚土运输应接受我局内港分局监管,每周向分局报送施工进度、台账及运输船舶轨迹等疏浚物处理相关证明材料。(二)接纳区吹填施工有关事宜以当地环保、海事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三)申报船舶清单以外的船舶不得投入本工程,如需调整应提前报备我局。(四)为保障航道通航及施工安全,应就施工影响通航的事宜主动与海事、港口调度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联系机制。四、涉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手续及管理要求,请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并自觉接受行业部门监管。五、本次施工如需延期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本项目进港航道及二、三期建设涉及的水域疏浚应按程序报批。广州市港务局2019年12月16日(联系人:许祥彬,联系电话:8305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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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2099-12-31
广州市港务局
9
2021年第1号
新标准
南雄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前公示
建筑石料用花岗岩露天开采(开采标高326米至183米)
2021-09-03
2024-09-02
南雄市应急管理局
10
PWXZ195
新标准
广州市港务局关于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复函
你司《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根据你司提交的证明材料,本工程(一期)水域第一次疏浚施工完成约0.6万方,剩余工程量约2.26万方。同意你司开展本工程(一期)水域第二次疏浚施工,工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二、请你司继续按《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广州长洲岛新担涌游艇公共服务基地项目码头工程(一期)水域疏浚施工的函》的要求做好施工及船舶管理、通航安全保障及各项资料报送等工作。三、请你司加强施工组织,精细管理,确保码头水域疏浚施工按计划工期进行。四、本次施工如需延期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请到相关部门办理。广州市港务局2020年1月20日(联系人:许祥彬,联系电话:8305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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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2099-12-31
广州市港务局

裁判文书 6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13执819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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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2
--
(2023)粤0113民初13523、14959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1467898.94
一、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J某某于2021年8月23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80982.07元给X某某、J某某; 二、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J某某于2022年9月10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的医疗费279177.11元给X某某、J某某; 三、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J某某于2021年8月23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0元给X某某、J某某; 四、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间护理费22050元给X某某、J某某; 五、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鉴定费300元给X某某、J某某; 六、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丧葬补助金7214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给X某某、J某某; 七、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自2023年2月起每月20日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885.76元给X某某至法定领取情形终止之日,并按照政府公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八、驳回X某某、J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九、驳回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各10元,由X某某、J某某负担10元,由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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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3
--
(2023)粤1973执812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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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0
4
--
(2023)粤01民终21113号
上诉人
-
399793
一、L某某、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G某某连带清偿工程款3997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9943.5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109849.5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G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861元,由L某某、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8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96.89元,由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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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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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终1171号
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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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60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番禹区钟村宏达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支付租赁费1931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31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广州市番禹区钟村宏达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20.5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5元,均由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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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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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民终219号之一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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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827.45元,减半收取12913.73元,由上诉人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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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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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3民初17228号
被告
原告:
关则果
被告: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
399793
一、被告L某某、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则果连带清偿工程款3997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9943.5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109849.5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关则果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1元(原告关则果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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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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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终7380号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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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上诉人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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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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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705民初1942号
被告
原告:
珠海市汇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
78000
一、被告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汇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78000元及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珠海市汇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07元(已由原告珠海市汇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41.65元,由原告珠海市汇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65.35元。经原告珠海市汇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41.65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珠海市汇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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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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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终3900号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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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12.97元,由上诉人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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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7

法院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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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04
2
地方法院公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L某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19
3
地方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3-07-25
4
地方法院公告
承揽合同纠纷
L某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2-12-22
5
地方法院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2-11-07
6
地方法院公告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2-11-02
7
地方法院公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L某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2-10-20
8
地方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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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31

开庭公告 10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民终1290号
被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7
2
--
(2024)粤01民终1290号
被告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7
3
--
(2024)粤01民终1290号
被告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7
4
--
(2024)闽0921民初574号
被告
原告:
霞浦县时代渔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24-03-19
5
--
(2024)闽0921民初574号
被告
原告:
霞浦县时代渔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24-03-19
6
--
(2024)闽0921民初575号
被告
原告:
霞浦县时代渔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24-03-19
7
--
--
其他
原告:
霞浦县时代渔港建设有限公司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24-03-19
8
--
(2024)闽0921民初574号
被告
原告:
霞浦县时代渔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24-03-19
9
--
(2024)闽0921民初575号
被告
原告:
霞浦县时代渔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24-03-19
10
--
(2024)粤01破申74号
被申请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