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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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浠水县水电工程处-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逾期申报 | 应缴罚款合计:500.0;实缴罚款合计:500 | -- |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 | 2019-12-31 | 仙税胡简罚〔2019〕69546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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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鄂)JZ安许证字﹝2005﹞002084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延续 | 2023-07-21 | 2026-07-21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梯11鄂J17287﹝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2-09-05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 | 2022-09-05 | 2099-12-31 |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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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鄂1124民初2526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浠水县水电工程处 | -- | 准许原告P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9.2元,减半收取1574.6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11-11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鄂1125民初175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L某某,X某某,浠水县水电工程处 | 156414.2 | 一、限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156414.20元;
二、被告浠水县水电工程处对上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X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L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L某某于上款期限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08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鄂1125民初94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黄冈市中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支公司,浠水县水电工程处 | 3328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对被告黄冈市中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09-06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鄂民申1861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浠水县水电工程处的再审申请。 | 2019-06-03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鄂1125民初365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浠水县水电工程处 | 247108.88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6454.44元。
三、被告浠水县水电工程处赔偿原告W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7554.44元。
四、被告L某某、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W某某鉴定费损失1100元。
五、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40元,被告L某某、黄冈联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20元,被告浠水县水电工程处负担4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亦限于上述履行期限内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30 |
6 | 合同纠纷 | (2018)鄂0606民初6382号 | 被告 | 被告: Z某某,浠水县水电工程处 | 11000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更多 | 2018-11-19 |
7 | 合同纠纷 | (2018)鄂0606民初6382号 | 被告 | 原告: XX合 被告: Z某某,浠水县水电工程处 | 11000 | 准许原告XX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XX合负担。 ...更多 | 2018-11-19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鄂11民终801号 | 上诉人 | - | 3916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9元,由上诉人浠水县水电工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11 |
9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鄂11民终2201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Y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11-07 |
10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鄂1125民初880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M某某,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浠水县水电工程处 | 100750 | 一、被告M某某补偿原告X某某损失35750元,扣除已支付的24700元,还应补偿11050元。
二、被告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补偿原告X某某损失9750元。
三、被告浠水县水电工程处补偿原告X某某损失9750元。
四、第三人L某某补偿原告X某某损失9750元。
上述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汇:户名浠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浠水支行营业部;账号:18×××70。备注:汇款时请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法院××一案义务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6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M某某负担3662.45元,被告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浠水县水电工程处和第三人L某某各负担998.85元,亦限于上述期限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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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18)鄂0606民初638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浠水县水电工程处,Z某某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