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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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第15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批准 | 2017-11-27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2018年第167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批准 | 2018-11-21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202202220021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 2022-02-22 | 2025-02-22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2017年第114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批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批准,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批准,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批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批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批准,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批准,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二级 批准,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批准 ...更多 | 2017-07-31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2017年第77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批准 | 2017-05-22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6 | 2019年第47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 2019-05-09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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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川3401民初3602号 | 原告 | 原告: 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东诚鼎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准许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22-05-10 |
2 | 其他 | (2021)川3435民初869号 | 被告 | 被告: 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木呷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木呷负担 | 2021-12-21 |
3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川3433民初25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D某某,S某某,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H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2元,退还给原告H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3 |
4 | 其他 | (2020)川3401民初4800号 | 原告 | 原告: 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西昌海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58560 | 准许原告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00元,减半收取计632.00元,由原告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11-02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34民终980号 | 上诉人 | - | 201193.48 | 一、维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五日内,向西昌市旭锋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以欠付货款201193.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欠付货款付清时止的违约金;
四、驳回西昌市旭锋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18.00元,减半收取2159.00元,由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18.00元,由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由西昌市旭锋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3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1-27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3401民初662号 | 被告 | 原告: 西昌市旭锋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西昌市锦川商贸有限公司 | 201193.48 | 一、由被告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西昌市旭锋物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1193.48元;
二、由被告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以人民币201193.48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西昌市旭锋物贸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4318.00元,减半收取计2159.00元,由被告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19-04-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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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川3433民初25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D某某,S某某,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