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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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07民初436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苏州奥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鸿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8671 | 被告苏州奥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鸿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G某某人民币38671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02657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3.50元,由被告苏州奥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鸿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G某某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奥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鸿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G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3-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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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苏0507民初436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苏州奥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鸿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