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工程勘察企业一家外地驻苏分支机构、一家外地企业平均每项违反强条数较多 | 通报批评 |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8-09-13 | 苏住建设〔2018〕18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20221027112525575161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您(贵单位)于2022年10月27日,就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向本机关提出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变更登记(含互联网医院)(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您(贵单位),审批类别:行政许可,许可有效期:,适用范围:本市。请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活动。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提供虚假材料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决定等行为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名称)将依法对您(贵单位)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届时,请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更多 | 2022-10-28 | 2099-12-31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 |
2 | 20200114163311575922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 | 2020-02-04 | 2025-02-03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2022市测资乙级核发申字0032 | 测绘资质证书 | 同意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的测绘资质乙级核发 | 2022-07-27 | 2027-07-26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4 | 2023市测资乙级核发申字0049 | 测绘资质证书 | 同意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的测绘资质乙级核发 | 2023-12-04 | 2028-11-28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5 | 苏市水务许可﹝2022﹞282号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苏市水务许可〔2022〕282号 关于准予新建城际铁路苏州至吴江段 定测阳澄湖济民塘娄江苏申外港聚金河 水上钻探的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新建城际铁路苏州至吴江段定测阳澄湖济民塘娄江苏申外港聚金河水上钻探的申请,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6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2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新建城际铁路苏州至吴江段定测阳澄湖济民塘娄江苏申外港聚金河水上钻探施工方案,工期约40天。阳澄湖水上点位162个,陆域管理范围内点位2个,钻孔深度78~155m,钻孔孔径110mm;济民塘水上点位17个,钻孔深度25~35m,钻孔孔径110mm;娄江水上点位4个,陆域管理范围内点位2个,钻孔深度140m,钻孔孔径110mm;苏申外港陆域管理范围内点位4个,钻孔深度130m,钻孔孔径110mm;聚金河水上点位2个,钻孔深度75m,钻孔孔径110mm。施工结束后的钻孔,你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灌注回填。钻孔孔位控制点坐标见下表(CGCS2000坐标系)。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 三、你单位应在钻孔勘探前做好物探,钻孔位置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施工过程中,如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你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你单位在钻孔勘探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文明施工,不得侵占、损毁河道护岸以及两侧绿化,工程弃土、污水等应集中处理,不得污染河道。 五、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水务局负责本工程作业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作业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作业结束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1月1日 抄送: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1月1日印发 ...更多 | 2022-11-01 | 2025-10-31 | 苏州市水务局 | |
6 | 20231007140723637115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 | 2023-10-26 | 2027-11-1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7 | 2023101009414814963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变更 | 2023-10-10 | 2028-10-09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8 | HN2214082500017 | -- | 变更总公司和分公司名称 | -- | 2099-12-31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9 | 空 | -- | 自来水计划用水指标核定 | -- | -- | 市水务局 | |
10 | 20221031143435141503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 2022-11-11 | 2027-11-1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宁05民终93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64元,由上诉人海原县海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1-08 |
2 | -- | (2023)鲁0306民初470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淄博辉晟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共计16699.10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5.00元,原告W某某负担580.00元,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5.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20.0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11-01 |
3 | -- | (2023)宁0522民初64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原县海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 5442757 | 一、被告海原县海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总承包管理费5442757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海原县海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1864元,由被告海原县海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9900元,原告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19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海原县海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19 |
4 | -- | (2023)辽0604执47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3)辽0604执472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6-26 |
5 | 其他 | (2023)津0103执保696号 | 被申请人 | - | 395991.9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5991.9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23-04-13 |
6 | 其他 | (2023)津0103执保693号 | 被申请人 | - | 2529499.7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29499.7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23-04-13 |
7 | -- | (2023)津0103民初751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395991.9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名下395991.9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4-12 |
8 | -- | (2023)津0103民初753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1135790.4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名下1135790.4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4-12 |
9 | -- | (2023)津0103民初749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270000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名下27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4-12 |
10 | -- | (2023)津0103民初748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2529499.7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名下2529499.7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4-1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清算公告 | -- |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非法院单位 | 2023-11-15 | |
2 | 裁判文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 | 内蒙古包头阳光美景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0 | |
3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黑龙江省环发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18-02-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2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3 | -- | (2024)苏1202民初97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4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5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6 | -- | (2023)粤09民初162号 | 被告 | 原告: 中机科技发展(茂名)有限公司管理 被告: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06 | |
7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05 | |
8 | -- | (2023)闽06行终217号 | 第三人 | -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21 | |
9 | -- | -- | 第三人 | -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21 | |
10 | -- | -- | 其他 | 原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安县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基础设施建设(,华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