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商业用地审核受权 山西省优化土地核查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流程
前不久,从山西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获知,不占有永久性基础农田的农业用地改用所有由省份二级市人民政府准许。为进一步标准商业用地审核事宜,山西省对承揽的一部分商业用地审批权干了明文规定。
《通知》确立了承揽后省份商业用地审核管理权限。如,农业用地改用:缘由国务院办公厅审核的太原、大同市在土地资源利用整体规划明确的大城市土地经营规模范畴内,按土地资源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分批号将永久性基础农田之外的农业用地变为土地的,国务院办公厅已受权省人民政府准许。除太原、大同市外的别的大城市在土地资源利用整体规划明确的大城市土地经营规模范畴内,按土地资源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分批号将永久性基础农田之外的农业用地变为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准许。在土地资源利用整体规划明确的村子、马店镇土地经营规模范畴内,按土地资源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分批号将永久性基础农田之外的农业用地变为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市人民政府准许。在土地资源利用整体规划明确的大城市和村子、马店镇土地经营规模范畴外,将永久性基础农田之外的农业用地变为土地的,国务院办公厅已受权省人民政府准许。
农村土地征收:征缴永久性基础农田之外、农用地不超过35公亩或别的农田不超过70公亩的,由省人民政府准许。
土地预审:国务院办公厅或其项目投资主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以及相关部门准许、审批、办理备案的项目建设,需增加土地且不占有永久性基础农田的,自然资源部已受权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除此之外,在商业用地审批步骤上,市、县市级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逐步汇报有批准权的市人民政府准许。不涉及到永久性基础农田、征缴农用地不超过35公亩或别的农田不超过70公亩的,农业用地改用和农村土地征收一并由省人民政府准许。不涉及到永久性基础农田、征缴农用地超出35公亩或别的农田超出70公亩的,农业用地改用经省人民政府准许后,农村土地征收报国务院办公厅准许;涉及到永久性基础农田的,农业用地改用和农村土地征收逐步汇报国务院办公厅准许。(钱龙 张舰)
来源于: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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