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浙江/江苏/湖南等地发文:防疫期间经费,列入工程造价!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期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
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建筑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
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二)已发出 中标 中标业绩查询 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 风险 风险查询 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 人员 人员资质查询 和管理 人员 人员资质查询 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
2.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 风险 风险查询 。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浙江省住建厅出台《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发布18条政策举措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针对建筑企业,《通知》提出:
1、工程造价调整
2、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 风险 风险查询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另外,针对防疫经费怎么标准,工程造价怎么调整,各地住建部门陆续出台具体措施文件。
湖南
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 人员 人员资质查询 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江苏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业绩查询工程资质查询 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二、承包人需要承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
三、发包人需要承担:
1、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 人员 人员资质查询 和保卫 人员 人员资质查询 的费用
2. 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
3、相应的赶工费用
4、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郑州
郑州市住建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文件明确,自2月13日起,
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工地开复工,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厦门
厦门市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若干指导意见》。
一、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可上浮20%。
二、新招标、新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将地材砂、石、砌体用砖及砌块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
三、因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建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建设工期应予以顺延。
北京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协调调度的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建筑材料供应工作协调机制和工程造价调整工作协调机制,重点监控建材价格波动情况,发现有恶意涨价行为及时查处,跟踪、协调和指导市场材料和人工等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的价差调整。
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明确:
三明
三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应对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发展措施的通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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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把省委、省政府系列工作安排抓实抓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20〕6号)文件精神,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针对各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招投标双方应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二)已发出 中标 中标业绩查询 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 人员 人员资质查询 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 风险 风险查询 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工地施工 人员 人员资质查询 和管理 人员 人员资质查询 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该费用只参与计取 建筑业 建筑资质查询 增值税。施工单位要把一线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费,专款专用。
2.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 风险 风险查询 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 风险 风险查询 。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三、加强对有关工作指导
各级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监控,尽快发布疫情期间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率,加强对疫情期间工程造价取定、调整的指导和服务,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项目开复工。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解除防控之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浙江省建设厅发布18条政策举措全力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发展(节选)
2月12日,省建设厅出台18条政策举措,全力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 建筑业 建筑资质查询 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发展,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加大“三服务”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3.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 风险 风险查询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4.减轻 建筑业 建筑资质查询 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 建筑业 建筑资质查询 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5.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 风险 风险查询 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 风险 风险查询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湘建价函 [2020] 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9.10 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 人员 人员资质查询 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 人员 人员资质查询 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三、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用调查,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3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业绩查询工程资质查询 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20〕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积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业绩查询工程资质查询 复工,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风险 风险查询 的原则,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业绩查询工程资质查询 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 人员 人员资质查询 和保卫 人员 人员资质查询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 人员 人员资质查询 、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 风险 风险查询 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 风险 风险查询 控制条款,明确 风险 风险查询 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推动 建筑业 建筑资质查询 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复工复产条件
有条件的建筑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在自身充分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并确保没有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的基础上,可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验收并纳入监管后可复工复产。建筑工地在满足《郑州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实施方案》(郑建文〔2020〕20号)中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可进行复工复产。
二、全力保障工程项目防疫物资
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和建筑工地开复工,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建设工程有序复工复产组织工作的通知》(郑政明电〔2020〕11号)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三、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费政策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 人员 人员资质查询 个人权益。
四、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预支工程款。
六、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设,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七、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
各单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时,要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八、实行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
实施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由市城建局抽调精干力量向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设备材料进出场和 人员 人员资质查询 进出场等工作,协助处理现场突发情况。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实际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级时间为准)。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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