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来源:网络 作者:建设库 2019-12-14 148612

建筑工程


主体代码:

91510000680446208N


主体名称:

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安庆市新河西路(华中路一人民路)、菱湖南路末端提升泵站及配套管道工程施工

 

标段编号:

AQ20190731164001001

 

标段名称: 

安庆市新河西路(华中路一人民路)、菱湖南路末端提升泵站及配套管道工程施工

 

违规事项名称:

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

 

违法违规说明:

2019年9月6日,我局收到安庆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转办的信访《举报信》。主要举报事项为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业绩“巴州城区巴河东岸雨污排水泵站工程项目”涉嫌造假。经核实,认定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巴州城区巴河东岸雨污排水泵站工程业绩为虚假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

 

通报部门: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和《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投标人(供应商)及受让人(竞买人)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13款“提供虚假材料或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之规定,以及《安庆市新河西路(华中路一人民路)、菱湖南路末端提升泵站及配套管道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四)节第17.3.3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之约定,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诚信投标承诺书》中第三条“我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资格证书、业绩及奖项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 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招标人、相关监督部门作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投标(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施不良行为记录、限制投标、公开曝光及相关的行政处理、处罚”之承诺。

 

处罚结果:

(一)取消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二)招标人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安庆市新河西路(华中路一人民路)、菱湖南路末端提升泵站及配套管道施工招标文件》,以及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诚信投标承诺书》约定,对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元)不予退还。 (三)对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并予以公开披露,披露时间为6个月,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

 

限制行为开始时间:2019年10月23日

 

限制行为结束时间:2020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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