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汇总(1-10)

来源:网络 作者:建设库 2019-08-17 66733

  招投标


1、问:843号文里面只对5类必须招投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作了规定,但并没有对资金来源和资金规模的说明,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属于这5类项目,不管资金来源和资金规模大小,都必须招标呢?


  答:1、843号文框定的是依法必招的工程项目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不问资金性质,均属于依法必招项目;2、依法必招项目范围里的工程项目,达到16号令第5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才必须招标,低于该规模标准的,可以不招标。


  2、问:参加政府采购项目中,在开标现场过程中评委没有要求投标人做任何的澄清或证明,评标结束也没有宣布结果,但第二天公告时发现四家报价低的投标人都废标,宣布高价中标,请问这合法吗?


  答:没有要求澄清,评标结束不宣布结果,合法。报价低的被判为无效,高价中标,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评标、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3、问:根据招标实施条例释义,第九条关于“可以不招标情形”的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如果建设单位(我单位是国有企业)有建筑施工资质,施工是不是可以不招标?单位性质:国有企业、公用事业!


  答:如果该项目是你们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建设,且你们公司(注意:不是下属子公司)自己满足相应资质要求,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


  4、问:采购方和中标方都较忙,每次合同签订时间都超过30天以上了,但是双方都无异议签订了合同可以吗?如果合同超过30天怎么办?


  答:30天属于强制规定。强制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两类。标法体系中,关于时限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从管理角度不可以,但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法律效力的有效性。如果超过30天需要优化管理流程,适应法律规定。


  5、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因我所在的地区是在深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十日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我们单位应该是适用深圳特区的法规还是按国家的《政府采购法》?


  答:按《政府采购法》执行,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执行。


  6、问:如果招标文件允许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不同的投标文件和报价,该如何操作?


  答:备选方案在实践中遇到得很少,但是个别情形下还是有作用得,因此简单描述下。一般备选方案用在技术复杂得EPC工业项目中和一些复杂工程中,适合做备选方案得采购一般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部分投标人有能力通过设计优化或技术工艺变化而以更低得代价实现项目的目标。这个时候如果不允许使用备选方案就会很尴尬,招标文件中为达到采购目标,保障目标的实现,一般总要明确一些技术要求及工艺路线要求,我们假设叫A方案,这个方案可能比较通用,各个投标人都可以实现,我们假设某个投标人由于具有独特的专利和技术,可以用B方案更优惠更可靠的实现项目采购目标,那么他怎么办呢?如果提出成本更低,效果更好的B方案,使用的工艺路线,设备内容,参数可能都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那就应该被废标啊,如果和别人一样投A方案,那更优化的B方案也就被浪费了。如果招标文件修改参数要求适应B方案,又可能导致竞争减少甚至被认为招标文件有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因为B方案可能是该公司独有的),解决这个矛盾,就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备选方案。这样,投标人就可以在提出一个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主方案A之外,另外提出优化的备选方案,可是这样又带来一个问题,不同公司的各个方案又存在没有相对一致的评价比较标准,所以一般备选方案会这样要求,一是备选方案的报价不能高于原方案,二是评标就是按招标文件要求,统一评价各个投标人的主方案,在经过评审确定了条件最好的一个投标人(预中标人)后,评委再比较其主方案与其备选方案哪一个更适合项目需求,由评标委员会做出选择预中标人以哪个方案中标的选择。


  这种情况不多见,是由于一般的项目需求是相对明确的,采购人经过采购策划研究出的商务技术要求不需要投标人自行通过了解客户需求提出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但是更符合项目需求的商务技术条件及优化方案。所以我们常见的招标文件一般是不允许提供备选方案。

  

7、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即合同已签定


  答:是合同成立,而不是合同生效。投标文件的性质是邀约,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是承诺,邀约和承诺构成合同,表示双方的合意达成,符合合同法中对合同的定义。至于没有签署合同格式,那是由于要式合同的要求所以合同还没有生效,但是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是两个概念。你说中标通知书已经发了,所以我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虽然没有签订合同,合同还没生效,但是也属于违约责任了。


  8、问:第一中标后选人放弃中标,顺延第二中标后选人,但放弃的中标人还要求参与验收,这样可以吗?


  答:不可以,74条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未中标人参与验收,并不是说他们申请,我们就一定同意的。


  9、问:请问投标人在未中标的情况下,能否参加招标单位的验货?


  答:可以,依据87号令,采购人可以邀请未中标人一起参与验收


  10、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没收投标保证金。问哪些理由属于正当理由?


  答: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国家政策变动、社会骚乱、地震洪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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